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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德兵与朱远德、陈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859号原告胡德兵,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告陈光和,男,重庆市万州区人。被告朱远德,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兵诉被告陈光和、朱远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德兵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潘家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