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鹏与方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0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鹏,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吕德英,系高鹏母亲。委托代理人:方宏图,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红,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招商银行工会副主席。委托代理人:鲍广春,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玲玲,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高鹏因与被申请人方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鹏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高鹏是在驾驶方红名下皖A×××××车辆时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后的相关善后事项均由方红处理,高鹏有过数次为方红保养车辆的记录,且方红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高鹏系盗用、借用等方式取得皖A×××××车辆的事实。以上事实能够证明高鹏与方红之间是雇佣关系。安徽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确认单的交车时间不一致,确认单上的交车时间明显被篡改,系伪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方红提交意见称:高鹏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高鹏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为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方红之间系雇佣关系,并是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伤害。高鹏虽提供其是在驾驶方红名下皖A×××××车辆时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后的相关善后事项均由方红处理,高鹏有过数次为方红保养车辆的记录等证据材料,但不足以证明其要求方红承担责任的主张。安徽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系方红提交的反证,在高鹏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并不能依此认定雇佣法律关系的存在。综上,高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矛代理审判员 王静代理审判员 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