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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仁虎与秦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619号原告刘仁虎,农民。被告秦建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虎与被告秦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仁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刘仁虎负担。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世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