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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谭勇,乔喜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勇,乔喜存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商初字第66号原告谭勇,包石一级公路项目部第二分部负责人,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委托代理人刘林刚,内蒙古昆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乐,内蒙古昆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喜存,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谭勇与被告乔喜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苗浩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勇委托代理人刘林刚、安乐、被告乔喜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勇诉称,2013年5月25日,谭勇与乔喜存签订了《路基防护、排水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乔喜存承包包石一级公路路基防护工程的锚喷砼工程。双方又于2014年6月7日签订了《包石一级公路喷锚防护补充协议》,对上述工程的承包价格进行补充约定。乔喜存作为个人且不具备相应资质,属于违法分包,违反了《建筑法》关于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路基防护、排水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及《包石一级公路喷锚防护补充协议》无效。被告乔喜存辩称,本案涉及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是谭勇事先起草并提供,乔喜存在协议书上签字。乔喜存带领工人将工程干完,至今未拿到工程款。因此对谭勇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09年案外人李云昕以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揽了包石一级公路TJ—1公路施工项目。2013年5月25日,谭勇与乔喜存签订《路基防护、排水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乔喜存分包包石一级公路路基防护工程的喷锚砼工程。2014年6月7日谭勇与乔喜存又签订了《包石一级公路喷锚防护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变更工程价款事宜。另查明,谭勇与李云昕二人系包石一级公路项目部第二分部负责人且系合伙关系。本院认为,公路建设实行行业准入制度,禁止个人成为施工主体。乔喜存以个人名义承包公路工程,属违法行为。故谭勇与乔喜存签订《路基防护、排水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应属无效协议。但乔喜存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谭勇签订的《包石一级公路喷锚防护补充协议》实质是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没有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的事实证据的情形下,不能认定双方签订的该补充协议无效。据此,对谭勇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2013年5月25日,原告谭勇与被告乔喜存签订《路基防护、排水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二、驳回原告谭勇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谭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浩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毛晓娇附:本判决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根据局公路建设的特点和基数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一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已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