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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孔令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2034号被执行人孔令永。关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令永诈骗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令永在银行的存款14800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