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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黎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本案执行内容为房屋所有权变更到申请执行人黎某某名下,现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