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杨广平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孙文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