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一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晋中江南天香园餐饮有限公司与周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江南天香园餐饮有限公司,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一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晋中江南天香园餐饮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66号。法定代表人:杨章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俊,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俊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武志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苏启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