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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山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永与乔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山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黄永。被申请人:乔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永与被申请人乔芃其他民事的(2013)邯山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邯山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爱强审 判 员 :曹英会人民陪审员 : 高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惠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