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山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永与乔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山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黄永。被申请人:乔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永与被申请人乔芃其他民事的(2013)邯山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邯山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爱强审 判 员 :曹英会人民陪审员 : 高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惠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