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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9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华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华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622号原告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村深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784443-X。法定代表人罗嗣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连明,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舒,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重庆市华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兴路64号13楼,组织机构代码45040409-6。法定代表人蔡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华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款项支付给原告,故原告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