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乔伟与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伟,新乡市房产管理局,XX,战菲菲,张金庆,新乡县恒泰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卫滨行初字第18号原告:乔伟,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生,住新乡市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聂玉国,局长第三人:XX,男,汉族,1985年12月1日生,住新乡市,第三人:战菲菲,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XX之妻,第三人:张金庆,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生,住新乡市第三人:新乡县恒泰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伟诉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伟承担。审判长 : 王 波审判员 :郑惠忠审判员 :李进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