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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民终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龙刚与被上诉人庞少斌及原审被告韩丽华、李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龙刚,庞少斌,韩丽华,李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终字第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龙刚,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运城市运输公司职工,现住芮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少斌,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芮城县。原审被告:韩丽华,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芮城县。原审被告:李红燕,女,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芮城县。上诉人赵龙刚因与被上诉人庞少斌及原审被告韩丽华、李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4)芮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龙刚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龙刚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37元,减半收取968.5元,由上诉人赵龙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松伟审判员  张山平审判员  冯国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