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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一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207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王某甲)。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某向本院递交书面��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继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