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207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王某甲)。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某向本院递交书面��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继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