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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青云与被告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熊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云,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26号原告刘青云,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公园路翡翠星城1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熊忠明,该公司经理。被告熊忠明,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云与被告邵阳市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熊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云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云撤回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夏月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