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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官某某,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陈某某,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官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温东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宝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