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官某某,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陈某某,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官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温东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宝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