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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邵炳炎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邵炳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188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意锋。被执行人:邵炳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炳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邵炳炎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未支付水费9278.50元、案件受理费132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邵炳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1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刘多廷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