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创元塑业有限公司与王建龙、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创元塑业有限公司,王建龙,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志法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322号原告张家港创元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凤凰镇双龙村。法定代表人朱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文明,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景善,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龙。被告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杨锦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姜国梁。被告江苏中志法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65-1号。法定代表人张克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创元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龙、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志法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创元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张家港创元塑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钱佳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