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马晓辉与吴敬华、赵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辉,吴敬华,赵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马晓辉,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吴敬华,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子建(系被执行人吴敬华丈夫),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敬华、赵子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马晓辉发现被执行人吴敬华、赵子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