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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皇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周丽萍、陈某某与陈学礼、周田花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萍,陈某某,陈学礼,周田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周丽萍。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周丽萍。被告陈学礼。被告周田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萍、陈某某与被告陈学礼、周田花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萍、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玉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