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国光与何子祥、付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光,何子祥,付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262号原告:胡国光,男,195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何子祥,男,196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付朝山,男,1963年6月18日生,住太和县。原告胡国光诉被告何子祥、付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鹏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国光,被告付朝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子祥经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国光诉称:2011年4月23日,何子祥以买挖掘机资金短缺为由向我借款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何子祥并于当日为我出具借条一张,付朝山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中签上自己的名字。何子祥自借款之日起至2013年12月份,按月利率2%(2分)已每月支付利息600元,本金30000元及2014年1月份以后的利息一直未付。后经我多次催要,两被告一直拖着未还,无奈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我借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付朝山辩称:我为何子祥担保借款3万元属实,担保人是我亲笔签名不错,我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子祥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3日,何子祥以买挖掘机资金短缺为由向胡国光借款3万元,并于当日为胡国光出具借条一张,担保人付朝山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胡国光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何子祥2011年4月23号担保人:付朝山”。何子祥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份,每月已支付利息600元,尚欠本金3万元及2014年12月以后的利息一直未付,后经胡国光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6月10日胡国光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胡国光提供的身份证、借条一张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给予保护。胡国光与何子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胡国光多次催要未果,故本院对胡国光要求何子祥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因此,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胡国光要求何子祥、付朝山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胡国光和付朝山对该债务担保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所以付朝山对该债务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子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国光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付朝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付朝山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何子祥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胡国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何子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方帅帅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