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周君洋与齐兴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君洋,齐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周君洋,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林场职工,住木兰县木兰镇。被执行人齐兴龙,男,1993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周君洋与齐兴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齐兴龙未按调解协议,协助申请人周君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将齐兴龙所有的房屋过户至周君洋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XX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鄢凤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