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木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周君洋与齐兴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君洋,齐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周君洋,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林场职工,住木兰县木兰镇。被执行人齐兴龙,男,1993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周君洋与齐兴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齐兴龙未按调解协议,协助申请人周君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将齐兴龙所有的房屋过户至周君洋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XX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鄢凤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