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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兆坤与全珠英、陈信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林兆坤,男,1979年出生,汉族,长乐市人。被告:全珠英,女,1974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陈信国,男,1975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兆坤与被告全珠英、陈信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兆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厚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全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