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兆坤与全珠英、陈信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林兆坤,男,1979年出生,汉族,长乐市人。被告:全珠英,女,1974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陈信国,男,1975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兆坤与被告全珠英、陈信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兆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厚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全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