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孙凤与张国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张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孙凤,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国旗,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凤与被执行人张国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丽文审 判 员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