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申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单家栋与李玉枝、王元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家栋,李玉枝,王元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申字第3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单家栋,女,194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黄磊石,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书君,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玉枝,女,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刘井华,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侯惠之,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审被告王元英,女,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再审人单家栋因与被申请人李玉枝、原审被告王元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常民四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单家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六)项的规定,请求立案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李玉枝的起诉。被申请人李玉枝提交答辩意见认为: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的理由都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不应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申请再审人单家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申请再审人单家栋申请再审称“原审参照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被申请人李玉枝的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经查,被申请人李玉枝系农业人口,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原审据此按照2014年湖南省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被申请人李玉枝的误工费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单家栋在本案原审时虽然提交了石门县蒙泉镇礼阳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申请人李玉枝年岁已高,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年收入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72元计算,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李玉枝在本案发生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由专门鉴定机构鉴定,故原审对申请再审人单家栋提交了石门县蒙泉镇礼阳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因此,申请再审人单家栋的该条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申请再审人单家栋申请再审还称“申请再审人单家栋对被申请人李玉枝的伤害系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查,申请再审人单家栋与被申请人李玉枝因道路通行问题,虽经过当地基层组织协调处理,但双方就此产生的矛盾并未彻底解决。申请再审人单家栋联系原审被告王元英到被申请人李玉枝家前欲挖断其通行道路,导致李玉枝在强行阻拦过程中受到单家栋与王元英共同侵害致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石门县公安局因本次纠纷对申请再审人单家栋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目击证人刘学荣的证言等相应证据在卷证实,也与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开庭时的陈述基本一致。申请再审人单家栋明知双方存在矛盾,不寻求合法途径解决,故意挑起事端,并在双方发生纠纷时致伤被申请人李玉枝,其侵害行为明显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侵权责任。因此,申请再审人单家栋的该条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综上,申请再审人单家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成立。第二,关于申请再审人单家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申请再审人单家栋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二审判决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而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前述理由,本案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审据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正确的,不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故申请再审人单家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理由亦不成立。综上,申请再审人单家栋主张的申请再审事由,经查均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单家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孝明审判员 李常春审判员 刘祖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