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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法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淑清申请执行李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淑清,李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韩淑清。被执行人李铁。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韩淑清申请执行李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士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德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