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晓庆与崔泽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山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周晓庆。被申请人:崔泽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晓庆与被申请人崔泽民的其他民事(1998)邯山民初字第55号、(1999)邯市民终字第1048号裁判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邯山民初字第55号、(1999)邯市民终字第1048号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爱强审 判 员 :曹英会人民陪审员 : 高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建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