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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曾山、陈玉英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曾山,陈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784号原告刘建华,男,汉族,1967年4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30196704090935,住赣州市全南县金龙镇树坳村月形光组。被告曾山,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01196212131938,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城路81号。被告陈玉英,女,汉族,1963年10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01196310081962,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城路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曾山、陈玉英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建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涂 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