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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督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邱永库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邱永库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督字第125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姚树成,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邱永库,巴彦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邱永库立即给付贷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19,492.27元及2015年9月1日以后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邱永库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4,492.27元;二、被申请人邱永库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此笔贷款从2015年9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海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奇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