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行审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上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上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苍行审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昌栈,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林上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灵计生征字(2015)第167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苍灵计生征字(2015)第167号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5年4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0280元。2015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苍灵计生征字(2015)第167号行政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则共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章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