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3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良诉刘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良,刘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793号原告苏良。被告刘奇志。原告苏良诉被告刘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奇志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案外人苏桂连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商业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奇志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二、对案外人苏桂连提供担保的商业房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文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