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6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北京星尚之城商贸有限公司与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016号本院2015年6月10日对上诉人北京星尚之城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6016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八页“诉讼费”应补正为“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吴负担290元(已交纳);北京星尚之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北京星尚之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北京星尚之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齐晓丹代理审判员 夏 莉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