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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6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北京星尚之城商贸有限公司与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016号本院2015年6月10日对上诉人北京星尚之城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6016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八页“诉讼费”应补正为“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吴负担290元(已交纳);北京星尚之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北京星尚之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北京星尚之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齐晓丹代理审判员  夏 莉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