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折满仓与郭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满仓,郭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296号原告折满仓。被告郭才。原告折满仓诉被告郭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折满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才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折满仓诉称:2010年12月1日被告郭才因建彩钢房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月息1分,被告给原告立下借据一支,原告多次与被告催要本息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1%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折满仓向本庭提交以下证据:借据一支,证明2010年12月1日被告郭才向原告折满仓借款10万元及约定月利率1%的事实。被告郭才未进行答辩未出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借据作以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12月1日被告郭才因建彩钢房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月息1分,被告给原告立下借据一支,原告多次与被告催要本息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1%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折满仓与被告郭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约定月利率1%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对利息的约定未超过该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郭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折满仓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郭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崔 宏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韩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