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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乔小刚与乔振平、田俊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小刚,乔振平,田俊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686号申请执行人乔小刚,男,1980年8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乔振平,男,1978年7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田俊娥,女,1979年11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乔小刚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乔振平、田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乔振平、田俊娥偿还申请执行人乔小刚借款本金35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10元及申请执行费52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