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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观法执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卢崇武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卢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筑观法执字第231-2号申请执行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802号。法定代表人相川敏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雅,女,1968年1月7日出生,住……,系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卢崇武,男,1987年5月5日出生,彝族,住所地……,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2015年3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元盛公证处作出的(2015)黔筑元执字第001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崇武向申请执行人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租赁物(小松牌挖掘机,机型PC56-7,机号DJB03397),支付本案执行费995元,但被执行人卢崇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卢崇武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贵阳市元盛公证处作出的(2015)黔筑元执字第001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闻云审 判 员  唐云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余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