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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嘉善鑫兴胶合板厂与王秋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鑫兴胶合板厂,王秋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910号原告:嘉善鑫兴胶合板厂。投资人:陆建明。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王秋夫。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鑫兴胶合板厂与被告王秋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鑫兴胶合板厂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鑫兴胶合板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鑫兴胶合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嘉善鑫兴胶合板厂负担。审判员 陈 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