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曾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佛法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曾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247。被告黄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552。原告曾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泽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月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育儿子黄某乙、黄某丙(2012年12月22日出生)。至2013年,夫妻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闹,感情出现危机,原、被告于2014年3月开始分居,各自生活。我认为夫妻已无感情,为此,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儿子黄某乙、黄某丙由被告抚养。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原告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有:证据一、户口簿,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证据三、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生育一对孖仔(黄某乙、黄某丙)。被告黄某甲辩称:原告不照顾小孩,从来都没怎么带过小孩。为了两小孩有一个健全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与被告黄某甲于2011年1月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到佛冈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一对孖仔黄某乙、黄某丙(2012年12月22日出生)。双方共同生活过程中,时有因性格志趣不投,以及小孩抚育问题上意见不一等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有打闹现象。今年7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分居一年、夫妻无感情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一对孖仔,双方应予珍惜。原、被告近年来虽因小孩抚育等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没有大的过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原告应以家庭为重,多关心儿子,从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方面着想,放弃离婚的念头,回来搞好家庭团结。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曾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烨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