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莫建平与庞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建平,庞来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185号原告:莫建平,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杨宝才,郎溪县建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来喜,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建平诉被告庞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建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莫建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莫建平负担。审判员 刘朝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传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