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焕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焕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47号原告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11号楼旁平房增1号。法定代表人梁继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继光,公司副总。委托代理人王金敏,公司职员。被告吴焕巧,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建设银行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广云花园5-5-302号。委托代理人吴小栓(被告之父),南开分局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焕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可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