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游连岩、郭淑娥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游连岩,郭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政府大院内,机构代码:00409438-2。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游连岩,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中共党员,住漳平市灵地乡。被执行人郭淑娥,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灵地乡。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游连岩、郭淑娥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4)14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扣划了被执行人游连岩、郭淑娥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人民币2111.72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退),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漳计生征决字(2014)14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