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刑执字第4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XX清犯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670号罪犯XX清,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台椒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清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没收财产已缴纳);已缴纳的受贿赃款人民币92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已缴纳的贪污赃款人民币13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曹晨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XX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XX清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XX清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XX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清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兰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