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马梦阳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梦阳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504号罪犯马梦阳,女,1993年4月6日出生,回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昌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梦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马梦阳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昌中刑终字第93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对马梦阳的定罪量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2014年8月5日二次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5年11月9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对罪犯马梦阳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马梦阳在服刑改造期间,1次被评为所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季度表扬奖励4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三个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又以罪犯马梦阳符合特赦条件为由,申请撤回对罪犯马梦阳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马梦阳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刑罚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马梦阳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涛审 判 员 陈 卫代理审判员 周晓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石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