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家英与徐为东、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陈家英,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书翰,浦北县张黄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为东,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明喜,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27号。负责人黄乃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雪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声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英与被告徐为东、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家英负担。审判员罗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刘昭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