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邵中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208-1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被执行人:邵中喜。申请执行人陈艳与被执行人邵中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2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邵中喜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中喜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