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枣庄市筑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筑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商初字第295号原告:枣庄市筑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允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守根,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广西,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筑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市筑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筑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筑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枣庄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906.5元、保全费1020元,计款1926.5元由原告枣庄市筑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印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