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吉美成与陈永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美成,陈永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吉美成。被告陈永华。原告吉美成与被告陈永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吉美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吉美成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叶城斌人民陪审员 袁 遥人民陪审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正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