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2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尹玲丽与黄秀霞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玲丽,黄秀霞,尹颖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513-1号申请执行人尹玲丽,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秀霞,女,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尹颖丽,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初字第046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秀霞、尹颖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秀霞、尹颖丽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尹玲丽。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