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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罪犯李崇强犯故意伤害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崇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1584号罪犯李崇强,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1月19日作出(2001)荆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崇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0元。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1年4月9日作出(2001)鄂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已赔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李崇强的刑罚,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后经本院于2005年11月至2014年1月六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现执行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提出罪犯李崇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31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荆州监狱分监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李崇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崇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4季度至2014年4季度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本院公示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崇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崇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宇审判员 周 琳审判员 朱圣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