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民初字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1539号原告叶某,女。被告刘某,男。原告叶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叶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成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顾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