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于启与程庆发、刘永新、林晓红、程子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启,程庆发,刘永新,林晓红,程子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3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启。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庆发。委托代理人:杨福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永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晓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子健。再审申请人于启因与被申请人程庆发、刘永新、林晓红、程子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双民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启申请再审称:于启将沙子临时停放在公路上,并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程永奎饮酒后无证超速驾驶四轮车,由于处置不当,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的根本原因。程永奎受伤治疗期间,由于医院用药及处置方法不当导致其死亡,赔偿费用不应由于启承担。程庆发、刘永新、林晓红、程子健违反法律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不应由于启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程永奎驾驶四轮车撞上于启堆放在道路上的沙堆,致车辆侧翻,造成程永奎受伤后死亡。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启与程永奎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原审判决于启承担事故50%的赔偿责任正确。于启主张其将沙子临时停放在公路上,并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程永奎饮酒后无证超速驾驶,医院用药及处置方法不当导致程永奎的死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于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凤良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王雪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丽佳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