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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领秀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治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领秀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613号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领秀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永生。委托代理人陈斌。委托代理人李磊。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米坤岚。委托代理人孟希。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领秀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提起反诉,经本院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诉和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领秀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达成和解,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领秀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领秀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领秀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领秀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领秀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647.5元,由原告四川领秀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悦 关注公众号“”